365亚洲备用链接收费目录清单(2015年)
2016-08-15
项目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收费标准 | 收费标准批准文号 | |
一 | 矿产资源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四川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川府令第52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77号) | |
二 | 采矿权使用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按1000元/平方公里、每年计算,矿区面积尾数小于或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算收费 | 依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和财政部财综字[1997]74号规定 | |
三 | 采矿价款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具体按文件执行 | 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暂行办法>》,《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确定矿业权评估和价款征收相关规定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14]119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绵府函[2015]30号) | |
四 | 土地复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10元-20元/平方米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 | |
五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1、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闲置土地面积元/平米10-30%;2、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的按土地出让金总额20%计征 | 《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 | |
六 | 土地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四川省国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规定》(川价字非(1991)116号),国土(籍)字[1990]93号,财预[2000]127号 | ||
(一) | 土地权属调查费、地籍测绘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
1 | 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 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取8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13元。最高不超过350元 | |||
2 | 企业、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 | 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5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 | |||
3 | 差额预算管理单位 | 2000平方米(含20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8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以内加收13元,最高不超过5千元。 | |||
4 | 城镇居民私房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者 | 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20元,每超过500平方米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80元。 | |||
5 | 城镇居民住房用地 | 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6.5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2.5元,最高不超过15元。 | |||
(二) | 土地证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
1 | 单位 | 10元/证 | |||
2 | 城镇居民 | 5元/证 | |||
3 | 农村居民 | 30元/证 | |||
4 | 特制证 | 20元/证 | |||
(三) | 图件编绘资料复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每宗地以1:500的比例图幅为单位,每幅图收图件绘编资料复制费10元 | ||
七 |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补交抵交(土地有偿使用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出租土地,按所得收益减40-50%去税费 | 四川省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部分)补交抵交出让金暂行办法》(川价字非[1992]106号),绵府发[1994]78号 | |
八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市政府、绵府批示[2014]149号 | ||
(一) | 以划拨方式供地和工业项目用地 | 2.5万/亩 | |||
(二) | 商业、住宅及其他项目 | 3万/亩 | |||
九 | 地(矿)交易服务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具体按文件执行 |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重新制定地(矿)产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6﹞229号) | |
十 | 测绘勘测定界等收费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具体按文件执行 | 《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财综[2001]94号) | |
十一 | 土地出让金 | 政府基金性收费 | 具体按文件执行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落实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04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20号,有效期5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和<城镇土地估计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5]12号,有效期5年) | |